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生物育种创新在塑造农业科技竞争新优势中的核心作用,根据《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应用相关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原始创新,支持高水平研究。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新研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比同类已获批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进步。不支持低水平、同质化研发活动。
二、强化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种。以生产中的主推品种为基准衡量生物育种水平,鼓励已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向优良品种转育,转育的品种综合农艺性状应不低于当地主推品种。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研发成果由市场检验。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配套性、市场成熟度、产品竞争力、技术创新性等综合评估,遴选出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市场需求、引领未来趋势的重大成果,打通由研发到应用的关键环节,加速成果推广应用。
四、加强主体培育,发挥企业主导作用。落实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推广应用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资源互融互促。引导院所高校的优质农业转基因研发成果按照市场机制向企业集聚。推进转基因研发科企合作,鼓励企业、企业与院所高校联合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让企业真正成为研发、应用和贸易的主体力量。
五、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法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提供去向、用途、溯源管理、责任义务等相关情况及双方拟定的协议文本(格式见附件)。转移转让转育报告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安全管理措施审查范围。
六、明确全程责任,压实责任主体。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所有者承担该农业转基因生物从研发、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种子营销、作物生产贸易到产品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生转移转让转育等活动的,应明确并落实相关方责任义务,确保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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